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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8-12-19
6.13 试验台检验(以下简称"台试")制动性能 6.13.1 行车制动性能 
6.13.1.1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60 ≥50 ≥601) -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3.1.2 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 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 其他车辆≤450N。 
6.13.1.3 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6.13.1.4 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6.13.1.5 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13.1.6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0.8s。 6.13.2 应急制动性能 
6.13.2.1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 
6.13.2.2 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6.13.2.3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 应急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 允许操纵力,N 手操纵 脚操纵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30 ≤400 ≤500 其他载客汽车 ≥26 ≤600 ≤700载货汽车 ≥23 ≤600 ≤700 6.13.3 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15%。  6.4 道路试验(以下简称"路试")制动性能 
车辆路试制动性能要求按GB7258-1997中第6.14条的规定。 
6.15 当车辆经台试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6.14规定的路试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结果为准。  
7 转向操纵性  
7.1 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 
7.1.1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20°; 7.1.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30°。 7.2 转向轻便性 
7.2.1 路试检测:汽车空载在平坦、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150N。 
7.2.2 原地检测:汽车转向轮置于转角盘上,转动转向盘使转向轮达到原厂规定的最大转角,在全过程中用转向力测试仪测得的转动转向盘的操纵力不得大于120N。 
7.3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7.3.1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12.4.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7.3.2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为合格。 7.4 车轮定位值 
7.4.1 车辆的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4.2 凡后轮有定位技术参数的汽车,后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5 车辆的最小转弯直径 
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转向轮的最大转向角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内、外轮转角应符合一定的几何比例关系。 7.6 悬架特性 
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应按12.4.3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 
7.6.1 用悬架检测台按12.4.3.1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的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被侧汽车共振时的最小动态车轮垂直载荷与静态车轮垂直载荷的百分比值)应不小于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7.6.2 用平板检测台按12.4.3.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
 
 
悬架效率应不小于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 
7.7 动力转向(或助力转向)的车辆卸载阀的工作时刻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8 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 7.9 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 
7.10 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7.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8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  
8.1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 
8.1.1 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前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8.1.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
100mm, 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8.1.3 汽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 
8.1.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按12.6规定的方法进行。 8.2 汽车每只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如下要求: 两灯制:12000cd;四灯制:10000cd。 测试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 
采用四灯制的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8.3 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4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8.5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8.6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 
8.7 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8 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  
8.9 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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